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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员工被企业辞退引起劳动争议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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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5 12:06: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热点疑问脚踏实地的对长春代开请假条进行深入研究是追求发展的唯一办法。


我公司的某部门经理,在正常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在提出辞职2天内离开公司,不符合公司合同中规定的在离职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的要求(交接工作也没有做好),于是公司扣除这位经理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惩罚。该经理认为此举不符合劳动法,计划向劳动争议部门提起诉讼。请问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机关会如何处理该项事宜?我公司应如何妥善处理此事?

分析

劳动合同法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该部门经理与贵公司订立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承担相关的义务,而他要解除这一义务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如下过错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二是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否则不会发生解除的效力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从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贵公司可以要求该部门经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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