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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某部门经理,在正常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在提出辞职2天内离开公司,不符合公司合同中规定的在离职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的要求(交接工作也没有做好),于是公司扣除这位经理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惩罚。该经理认为此举不符合劳动法,计划向劳动争议部门提起诉讼。请问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机关会如何处理该项事宜?我公司应如何妥善处理此事?
分析
劳动合同法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该部门经理与贵公司订立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承担相关的义务,而他要解除这一义务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如下过错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二是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否则不会发生解除的效力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从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贵公司可以要求该部门经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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